來源: 時間:2023-03-04 14:24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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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防止董監高借“黃金降落傘”變相掠奪股民利益。
熊錦秋
近日ST圍海內斗正酣,而公司拋出的“黃金降落傘計劃”,再次讓投資者對這個舶來品產生質疑。
2017年ST圍海收購千年投資旗下的“千年設計”后,千年投資成為ST圍海二股東。今年8月千年投資實控人當選ST圍海董事長,之后大股東與二股東的矛盾沖突就接連不斷。
ST圍海將于12月24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,審議罷免現任董事、獨立董事、監事,同時選任新的董事、獨立董事、監事的議案?,F任管理層開始準備“黃金降落傘”,12月3日董事會審議通過《關于全面修訂公司<;薪酬管理制度>;的議案》,12月16日又召開董事會通過《關于審議部分人員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的議案》,規定高管可單方面解除合同,公司應一次性賠償高管年度薪酬總額2倍的金額,特殊情形下賠償3倍。
根據報道,有22名ST圍海高管與中層參與了黃金降落傘計劃,計劃擬定于12月23日集體辭職,可能帶來的“補償”總額預計4725萬元。ST圍海今年前三季度凈利潤只有不到9000萬元,上述補償金額讓上市公司壓力山大。
ST圍海在公告中稱制訂管理層補償計劃是基于《勞動合同法》?!秳趧雍贤ā返?7條規定,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補償,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;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,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,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。第87條規定,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,依照第47條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。
若ST圍海高管自己辭職,上市公司沒有違法行為,此時解除勞動合同,高管在ST圍海工作幾年時間、就只能獲得幾個月的補償,由于有些高管剛聘任不久、甚至只能拿半個月工資的補償。若高管薪酬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,那么高管即使在本單位工作12年以上,也最多獲得本地職工平均年薪的3倍,而非自己薪酬的3倍。綜合來看,ST圍海給高管準備的“黃金降落傘”,筆者認為缺乏法律依據。
從制度溯源,目前A股對“黃金降落傘”還缺乏相應制度規范?!豆痉ā返?7條規定董事報酬由股東會決定,第46條規定經理報酬由董事會決定,這些只是原則性規定;要判斷A股上市公司高管“黃金降落傘”是否合法合理,一個主要遵循或是《勞動合同法》,而由于有些董事、監事并不與上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,這就更缺乏遵循了。
“黃金降落傘”其實是個舶來品,上世紀80年代美國再次興起并購浪潮,收購完成后,標的公司管理層往往會被解職,由此遭受收入以及名聲方面的損失,為此有些公司與管理層簽訂契約,對管理層離職損失作出補償約定,這種補償通常比較優厚,“黃金降落傘”由此而來。黃金降落傘一般以控制權變更為觸發條件,目前美國的金色降落傘一般以12至30個月薪水為理性標準,而且一般約定,管理層若有背信行為、犯罪行為或是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職責等,不能獲得補償。
回到本案,目前ST圍海并不存在并購導致控制權變更情形,現在二股東掌權、更多或是因為第一大股東的權利讓渡,因此本案制訂的補償條款,或是對黃金降落傘概念的過度泛化。為此筆者建議,A股市場對黃金降落傘應作出明確規范:
首先,應明確適用的場景,只能是并購引發控制權變更的情形,此時被迫離職董監高方可按約定獲得補償。
其次,“黃金降落傘”應符合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。董監高若與上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,“黃金降落傘”離職補償金額條款應遵循《勞動合同法》來約定。有些董事、監事若未與上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,那么也應適當比照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的補償額度,來適當限制或約定離職補償,要防止董監高借“黃金降落傘”變相掠奪股民利益。
(作者系資本市場資深研究人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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